服務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Villa Customa(以下簡稱本住宿)與入住者之間所訂立之住宿契約及與之相關之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對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一般已確立之慣例處理。
2. 本住宿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約時,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以該特約為優先。
第2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1. 入住者(指向本住宿提出住宿契約申請者,或已與本住宿訂立住宿契約之當事人。以下同)應向本住宿申報下列事項:
(1)姓名,住址,年齡,電話號碼,性別,職業,住宿日期,前一住宿地,後一住宿地,到達日期時間,離開日期時間
(2)其他本住宿認為必要之事項
2. 本住宿每間客房之最多容納人數為8人。
3. 入住者於住宿期間,如申請延長住宿並超過前款第1項所述住宿日期時,本住宿將以申請提出之時點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住宿費用按該方案新的住宿日期中本住宿所訂之標準費用計算)。
4. 未滿18歲(含高中生)僅本人入住之情形,如無監護人許可將不予受理。住宿需提供所有入住者之監護人同意書。國中及小學生之使用,須有18歲以上之同行責任人(非家屬亦可),並提交監護人同意書後方可安排住宿。
第3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當本住宿將承諾前條申請之通知發送予入住者時,住宿契約即成立。
2. 即使本住宿已發送前款通知,但因入住者之故意或過失未能接收該通知,住宿契約仍視為成立。
3. 除前各款規定外,本住宿得依情況就住宿契約之成立另行訂定特約。
第4條 拒絕訂立住宿契約及本住宿之解除權
1. 在下列情形下,本住宿得拒絕訂立住宿契約,或解除住宿契約:
(1)住宿申請或住宿契約違反本住宿條款時。
(2)入住者因任何原因未能接收第3條第1款所規定通知時。
(3)因客滿無法提供客房時。
(4)入住者於無住宿意圖之情況下提出住宿申請時。
(5)入住者屬於相關法令所規定之暴力團或反社會勢力相關人員時。
(6)認定入住者可能從事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7)入住者對本住宿員工,住戶或鄰近居民造成重大困擾,或有妨礙營運之可能,或實施影響防火安全之行為時。
(8)就住宿提出超出社會通念合理範圍之服務或其他負擔要求時。
(9)明確認定入住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或有明顯身心不適時。
(10)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11)因災害或緊急狀況需優先提供客房等,具有與前款相當之事由時。
(12)未經監護人許可,未成年人單獨嘗試入住或已入住時。
(13)符合其他法令或條例規定可拒絕住宿之情形時。
2. 本住宿依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於尚未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但如屬前款第3號,第10號,第11號以外之事由,且為入住者應負責之情形,將就尚未提供之住宿等服務收取違約金(依附表第2之違約金)。此外,不影響依第14條提出之請求。
第5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者應於住宿當日或事先登記下列事項:
(1)姓名,住址,年齡,電話號碼,性別,職業,住宿日期,前一住宿地,後一住宿地,到達日期時間,出發日期時間
(2)如住宿者之現住址在日本以外之國家,則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其他本住宿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6條 住宿者之契約解除權
1. 住宿者得向本住宿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本住宿於住宿者因其自身原因解除住宿契約全部或部分時,將依附表第2所列內容收取違約金。
3. 如住宿者未事先聯絡且於住宿當日未到達時,本住宿得視為該住宿契約已由住宿者自行解除並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已預先支付之住宿費用將作為違約金處理。
第7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宿者可使用本住宿客房之時間為15時至翌日11時。但連續住宿之情況下,除到達日及離開日外,可全天使用。
2. 除本住宿認可之情況外,不得於前款時間以外使用。如經發現,將依情況收取超時使用費用。
第8條 遵守使用規定
1. 住宿者及其同行人員(以下合稱「住宿者等」)於本住宿內應遵守本住宿所訂之住宿條款。
第9條 費用支付
1. 住宿者應支付之住宿費用依契約約定辦理。
2. 前款所述住宿費用應由住宿者於預訂時以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方式預先支付。
3. 本住宿已向住宿者提供客房且可使用後,即使住宿者自行放棄入住,仍須支付住宿費用。
4. 如發現未申報超出契約人數使用之情況,將收取超出部分之費用。
第10條 本住宿之責任
1. 本住宿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而對住宿者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害非因本住宿之責任所致,則不在此限。
第11條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之處理
1. 本住宿於無法向住宿者提供已簽約客房時,應取得住宿者之同意,並盡可能安排於相同條件之其他住宿設施。
2. 本住宿雖依前款努力安排其他住宿設施,但仍無法安排時,應由本住宿與住宿者協議決定處理方式。
第12條 寄存物品之處理
1. 本住宿不提供寄存物品等服務。即使住宿者攜入本住宿之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除因本住宿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外,本住宿不負任何責任。此外,對於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本住宿於任何情況下一律不接受寄存。因此,本住宿對上述貴重物品之遺失或損壞所產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13條 住宿者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1. 本住宿不提供寄存物品等服務,亦不提供事前寄送等方式之行李保管服務。
2. 住宿者離開後,如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住宿,且可確認所有人時,本住宿原則上將等待所有人聯絡並依其指示處理。但如未收到所有人聯絡或無法確認所有人時,將自發現之日起保管7日,其後貴重物品將送交至最近之警察機關,其他物品則予以處理。但食品,菸品,雜誌以及本住宿因衛生管理原因認定難以保管之物品或認定為無價值之物品等,將於當日處理。另,物品送交警察機關後,本住宿概不負任何保證責任。住宿者對本項處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14條 住宿者等之責任
1. 因住宿者等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或因以下屬於住宿者等責任之事由,致使本住宿產生客房清潔,修繕費用支出,銷售機會損失或其他損害時,住宿者應賠償本住宿所受之損害。
(1)確認有損壞或竊取本住宿設備或備品之情形
(2)因飲食,嘔吐,血液,體液,汙損等需進行超出一般使用範圍之特別清潔時
(3)確認於本住宿內有吸菸行為時
(4)因遺留物品之處理或保管產生費用時
2. 如住宿者等違反本住宿條款或第8條所規定之使用規則,致使第三人發生損害事故,或住宿者等自身遭受損害時,本住宿對一切損害賠償概不負責。
第15條 網際網路通信之使用
1. 於本住宿內使用網際網路通信時,應由住宿者等自行負責。因使用過程中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使住宿者等遭受任何損害時,除因本住宿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本住宿概不負責。
2. 使用網際網路通信時,如因本住宿認定為不當之行為而可能對本住宿或第三人造成損害,或已產生損害時,本住宿將向住宿者或其同行人員收取相應之損害金額。
第16條 條款之修訂
1. 本條款得依需要隨時修訂。
第17條(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1. 因本條款所生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之一切爭議,均以本住宿所在地之簡易法院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並依日本法律解決。
附表1:住宿費用等之構成(與第9條第1項相關等)
| 住宿者應支付之總額 | 構成 | |
|---|---|---|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房費) | |
| 追加費用 | 其他使用費用 | |
| 稅金 |
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特別地區消費稅 |
| 住宿者應支付之總額 | |
|---|---|
| 構成 | |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房費) |
| 追加費用 | 其他使用費用 |
| 稅金 |
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特別地區消費稅 |
附表2:違約金(與第6條第2項相關等)
|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 未入住 | 當日~6日前 | 7~30日前 | 31日前以前 | 預約後48小時內,且距入住14天以上 |
|---|---|---|---|---|---|
| 100% | 100% | 50% | 0% | 0% |
|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 |
|---|---|
| 未入住 | 100% |
| 當日~6日前 | 100% |
| 7~30日前 | 50% |
| 31日前以前 | 0% |
| 預約後48小時內,且距入住14天以上 | 0% |
注意
%為針對已預約之全部住宿日程住宿費用的違約金比例。
如住宿天數縮短,不論縮短天數多少,均以1日(首日)為基準按違約金比例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