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Villa Customa(以下简称本住宿)与入住者之间所订立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均依本条款之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已确立的惯例处理。
2. 本住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入住者(指向本住宿提出住宿合同申请者,或已与本住宿订立住宿合同的当事人。以下同)应向本住宿申报以下事项:
(1)姓名,住址,年龄,电话号码,性别,职业,住宿日期,前一住宿地,后一住宿地,到达日期时间,离开日期时间
(2)其他本住宿认为必要的事项
2. 本住宿每间客房的最多容纳人数为8人。
3. 入住者在住宿期间,如提出延长住宿并超过前款第1项所述住宿日期时,本住宿将以提出申请之时点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予以处理(住宿费用按该方案新的住宿日期中本住宿所规定的标准费用计算)。
4. 未满18岁(含高中生)仅本人入住的情况,如无监护人许可将不予接待。入住时需提供所有入住者的监护人同意书。小学生及初中生的使用,须有18岁以上的同行责任人(非家属亦可),并提交监护人同意书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住宿。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当本住宿将承诺前条申请之通知发送至入住者时,住宿合同即告成立。
2. 即使本住宿已发送前款通知,但因入住者的故意或过失未能收到该通知,住宿合同仍视为成立。
3. 除前各款规定外,本住宿可根据情况就住宿合同的成立另行约定特别条款。
第4条 拒绝订立住宿合同及本住宿的解除权
1. 在以下情况下,本住宿可拒绝订立住宿合同,或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申请或住宿合同违反本住宿条款时。
(2)入住者因任何原因未能接收第3条第1款所规定通知时。
(3)因满房无法提供客房时。
(4)入住者在无住宿意图的情况下提出住宿申请时。
(5)入住者属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暴力团,暴力团相关团体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成员或相关人员时。
(6)认定入住者有可能实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时。
(7)入住者对本住宿工作人员,住户或周边居民产生严重困扰之言行,或有妨碍本住宿运营之可能,或实施影响防火安全之行为时。
(8)就住宿提出超出社会通念上合理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负担要求时。
(9)明确认定入住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存在明显身心不适时。
(10)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11)因灾害或其他紧急事态发生,需要优先为受灾人员或灾后恢复人员提供客房等,具有与前款相当理由时。
(12)未经监护人许可,未成年人单独尝试入住或已入住时。
(13)符合其他依据各类法律法规或条例可拒绝住宿之情形时。
2. 本住宿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之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收取。但因前款第3号,第10号,第11号以外之事由,且属于入住者应负责任之情况时,将就尚未提供之住宿等服务收取违约金(按附表第2所列违约金)。此外,不影响依据第14条提出相关请求。
第5条 住宿登记
1. 住宿者应在住宿当日或事先登记以下事项:
(1)姓名,住址,年龄,电话号码,性别,职业,住宿日期,前一住宿地,后一住宿地,到达日期时间,出发日期时间
(2)如住宿者的现住址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则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其他本住宿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6条 住宿者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者可向本住宿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本住宿在住宿者因其自身原因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时,将依据附表第2所列内容收取违约金。
3. 如住宿者未进行联系且在住宿当日未到达时,本住宿可视为该住宿合同已由住宿者自行解除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已事先支付的住宿费用将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7条 客房使用时间
1. 住宿者可使用本住宿客房的时间为15时至次日11时。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及离开日外,可全天使用。
2. 除本住宿认可的情况外,不得在前款时间以外使用。若发现有使用行为,将根据情况收取超时使用费用。
第8条 遵守使用规定
1. 住宿者及其同行人员(以下合称“住宿者等”)在本住宿内应遵守本住宿所制定的住宿条款。
第9条 费用支付
1.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前款所述住宿费用应由住宿者在预约时通过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方式事先支付。
3. 在本住宿已向住宿者提供客房且可使用之后,即使住宿者自行放弃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4. 如发现未经申报超过合同人数使用的情况,将收取超出人数的相应费用。
第10条 本住宿的责任
1. 本住宿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未履行而对住宿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该损害非因本住宿责任所致,则不在此限。
第11条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住宿在无法向住宿者提供已签约客房时,应取得住宿者的同意,并尽可能安排在相同条件下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住宿虽已根据前款努力安排其他住宿设施,但无法完成安排时,应由本住宿与住宿者协商决定处理方式。
第12条 寄存物品的处理
1. 本住宿不提供寄存物品等服务。即使住宿者携带至本住宿的物品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除因本住宿的故意或过失所致外,本住宿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本住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接受寄存。因此,本住宿对上述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3条 住宿者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本住宿不提供寄存物品等服务,亦不提供通过事前寄送等方式的行李保管服务。
2. 住宿者离开后,如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住宿,且可确认所有人时,本住宿原则上将等待所有人联系并根据其指示处理。但在未收到所有人联系或无法确认所有人时,将自发现之日起保管7日,其后贵重物品将移交至最近的警察机关,其他物品将予以处理。但食品,烟草,杂志以及本住宿因卫生管理原因认定难以保管的物品或认定为无价值的物品等,将于当日处理。另,物品移交至警察机关后,本住宿概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住宿者对本项处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14条 住宿者等的责任
1. 因住宿者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因以下属于住宿者等责任的事由,导致本住宿产生客房清洁,修缮费用支出,销售机会损失或其他损害时,住宿者应赔偿本住宿所遭受的损失。
(1)认定存在损坏,盗窃本住宿设备或备品的情况
(2)因饮食,呕吐,血液,体液,污损等导致需要进行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特别清洁时
(3)认定在本住宿内存在吸烟行为时
(4)因遗留物品的处理或保管产生费用时
2. 如住宿者等违反本住宿条款或第8条规定的使用规则,导致第三方发生损害事故,或住宿者等自身遭受损害时,本住宿对一切损害赔偿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 互联网通信的使用
1. 在本住宿内使用互联网通信时,应由住宿者等自行承担责任。因使用过程中发生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从而使住宿者等遭受任何损害时,除因本住宿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外,本住宿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在使用互联网通信时,如因本住宿认定为不适当的行为而可能对本住宿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已产生损害时,本住宿将向住宿者或其同行人员收取相应损害金额。
第16条 条款的修订
1. 本条款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修订。
第17条(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
1. 因本条款所产生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均以本住宿所在地管辖的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并依日本法律予以解决。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构成(与第9条第1项相关等)
| 住宿者应支付的总额 | 构成 | |
|---|---|---|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房费) | |
| 追加费用 | 其他使用费用 | |
| 税金 |
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特别地区消费税 |
| 住宿者应支付的总额 | |
|---|---|
| 构成 | |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房费) |
| 追加费用 | 其他使用费用 |
| 税金 |
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特别地区消费税 |
附表2: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相关等)
|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 未入住 | 当日~6日前 | 7~30日前 | 31日前以前 | 预约后48小时以内,且距入住14天以上 |
|---|---|---|---|---|---|
| 100% | 100% | 50% | 0% | 0% |
|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 |
|---|---|
| 未入住 | 100% |
| 当日~6日前 | 100% |
| 7~30日前 | 50% |
| 31日前以前 | 0% |
| 预约后48小时以内,且距入住14天以上 | 0% |
注意
%为针对已预约的全部住宿日程之住宿费用的违约金比例。
如住宿天数缩短,不论缩短天数多少,均以1天(首日)为基准按违约金比例收取。